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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2-07-28 00:00:00 來源:互聯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guī)范鉑金交易,加強鉑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鉑金及鉑金制品的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fā)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征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 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征即退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 × 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xù)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內鉑金生產企業(yè)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yè)和流通企業(yè)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huán)節(jié)的加工費按規(guī)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huán)節(jié)由現行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改為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xù)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 2003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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